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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聯(lián)通承諾:強制捆綁銷售發(fā)現(xiàn)一起查處一起

    作者:admin    時間:2013-10-14 23:39:3    瀏覽:
    • 大家都不喜歡被強制,無論是被強制做什么,但是在強勢面前你又只能無奈默默接受。

      對于寬帶捆綁消費,這種現(xiàn)象早已司空見慣,不過聯(lián)通有其自家的說法甚至發(fā)出承諾。

      近日,洛陽電視臺一套直播中,洛陽的移動、聯(lián)通、電信三大運營商上臺接受評議。

      聯(lián)通承諾:強制捆綁銷售發(fā)現(xiàn)一起查處一起

      洛陽一位市民通過現(xiàn)場熱線反映,他所在的區(qū)域只有聯(lián)通寬帶可用,辦理寬帶時工作人員要求必須同時辦一張聯(lián)通手機卡。他在新安、偃師的朋友也遭遇了同樣的問題。

      這位市民還投訴,在欒川縣潭頭鎮(zhèn),裝聯(lián)通寬帶則要辦3張手機卡,并且每一張手機卡都不能停用,一旦有任何一張卡停用,寬帶都將會被停掉。

       聯(lián)通:要查處捆綁銷售行為

      聯(lián)通:要查處捆綁銷售行為

      對于多地存在的強制捆綁銷售,白峰說,這一現(xiàn)象在部分縣區(qū)和鄉(xiāng)鎮(zhèn)營業(yè)點中的確存在。聯(lián)通公司雖然推出了捆綁銷售,但同時也允許客戶在裝寬帶時選擇單項服務。市民投訴的問題,應該是工作人員在向客戶介紹產品時,只介紹了捆綁銷售的套餐,隱瞞了客戶可以選擇單項服務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“客戶再發(fā)現(xiàn)這個問題可以撥打10010,我在這里作出鄭重承諾,發(fā)現(xiàn)一起,將查處一起。”白峰說,將就此問題展開全市大檢查,確保不再發(fā)生強制捆綁銷售的現(xiàn)象。

      律師:寬帶捆綁消費 消費者難反抗

      除了聯(lián)通,電信的捆綁銷售也同樣無處不在,之前也曾報道過,電信裝寬帶想便宜,得捆綁固話和手機。

      對于捆綁銷售的做法,記者詢問了中國消費者協(xié)會專家顧問邱寶昌律師。

      邱寶昌說,把兩者捆綁在一起提供服務,而這兩者又都是單獨的一種服務項目。所以把這兩者捆綁的話,我認為它就侵害了用戶的選擇權,也是一種附加了一些不公平交易。這樣的話,那它就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,違法了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
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:"經營者銷售商品,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。"捆綁搭售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我國法律,侵犯了消費者權益。

      中國消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武高漢透露,電信行業(yè)捆綁營銷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,但消費者卻很難反抗。

      武高漢表示,我覺得像這樣的行為還涉嫌利用壟斷地位強迫消費者購買。它表面上它還會有一個合同,還會讓消費者簽字,簽字了之后他還會說這是你消費者認可的合同,這樣的霸王條款應當說是增加了自己的權利,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利。

      律師:需政府出手規(guī)范營銷行為 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

      武高漢認為,為了維護更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出手規(guī)范電信服務商的營銷行為,從根源上解決問題。

      武高漢說,比如說捆綁消費這件事,我們幫助這個消費者解決問題,但是由于它的格式合同沒有改變,還會有其他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。所以我們覺得,面對這樣的事情,政府有關部門該出手時要出手,應當責令經營者改正這個格式條款,把不合理的不公平的不合法的這些條款改正掉,以成批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。

       消費者難反抗捆綁消費

      消費者難反抗捆綁消費

            公益訴訟指向捆綁

      “期待《電信法》能盡快出臺,明令禁止此類捆綁業(yè)務。”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唐紅炬說,他一直關注通信領域的用戶權益保護,認為目前作為行政規(guī)章的《電信條例》尚不完備。

      《電信法》難產已達30年,原本走在前列的《廣東省電信條例》也一直未能通過。為此,包括資深通信維權人士陳書偉在內的相關用戶,目前都只能從《電信條例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中尋找法律支持。

      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盡管《電信條例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(guī)定“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(yè)務”,第四十一條也規(guī)定“電信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(yè)務”,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也明確提出: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,有權進行比較、鑒別和挑選”,但在一些電信維權案例中,這些條文都沒能得到司法機關的采納。

      陳書偉說,此類案件一般都是以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受理,“部分運營商的捆綁業(yè)務,大多數(shù)實行的都是霸王條款”。

      唐紅炬律師則表示,正是由于運營商以“優(yōu)惠促銷”為名,誘導消費者使用,“不排除有消費欺詐的成分”,而且套餐計算復雜、甚至模糊資費構成和使用條件,普通用戶的權益也就因此遭到違法侵害。

      “捆綁客戶不得人心,必將造成客戶流失。我們的公益訴訟目的也就在于此,希望運營商不能再以犧牲消費者的利益來謀取超額利潤。”前述消費維權網的負責人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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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這個套餐聽起來非常吸引人,感覺優(yōu)惠力度夠大,不過這個說法只是聯(lián)通的作為吸引眼球的宣傳標題而已,事實上當大家進一步了解了開通條件和更多細節(jié)之后,就認為“不值得”了,因為這是一個捆綁消費的套餐。

      。。。

    標簽: 聯(lián)通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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